夹府通〔2016〕2 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秸秆禁烧区域的通告》(乐府通〔2015〕2)的规定,夹江县全域禁止露天焚烧各类农作物秸秆。每年夏季 5-6 月、秋季 9-11 月为禁烧重点时段。铁路、 高速公路、 国道、 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 2 公里, 文物保护区、人群集中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集中饮用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周围 1 公里为重点防控区域。
二、 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鼓励农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禁止在禁烧区内焚烧以及向江河沟渠中乱倒农作物秸秆。
三、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焚烧秸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 元的罚款。对造成火灾、重大污染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林地、道路、电力、通讯设施等附近存放秸秆,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火灾事故、树木死亡或公共设施损毁的,除追究肇事人责任外,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追究秸秆堆放人的责任。
五、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秸秆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16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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