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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改委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26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2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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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有关规定,我委制订了《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目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为主管理的定价项目。
  二、列入本目录的监审项目,由各级成本监审机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组织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他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调价时应当加强成本调查。
  三、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成本监审权限与本目录规定的管理权限一致。除按规定程序委托外,各级成本监审机构不得越权监审。
  五、成本监审以制定价格前监审、定期监审方式开展。定期监审周期,根据不同价格项目在定调价文件中具体确定。定期监审的开展时间,原则上自文件执行起一年以上至到期之前。
  上述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试行)》(川价成〔2004〕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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