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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6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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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推进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价格诚信覆盖范围:企事业单位。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在全县社会零售药店和民用水、电、气安装维修行业开展。

第三条 坚持政府部门引导、经营者参加、消费者评价、社会监督的基本思路。

第四条   坚持政府部门无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和标准

第五条 价格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价格信用等级可评为A级: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价格调控监管政策,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机制;

(二)未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价格投诉举报3次以内,经调查无过错认定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价格信用等级可评价为B级:

(一)有较为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机制;

(二)未受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被投诉举报3次以内,且调查经营者1次以上有过错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

(一)未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机制;

(二)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

(三)被投诉举报超过3次,且调查经营者1次以上有过错但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有被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其价格信用可评价为D级。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其价格信用直接确定为D级。

(一)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三)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确定为D级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创建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首先自查是否符合下列标准: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抵制价格欺诈、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模范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

(三)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认定周期内,没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记录,没有价格失信行为;

(四)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运转正常的价格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价格台帐资料;

(五)有完善的消费者价格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投诉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办结率100%;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被其它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没有被其它部门列入失信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创建标准,结合本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

第十二条  申报:夹江县境内的社会零售药店和民用水、电、气安装维修行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夹江县发改局)申报。对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第四章  评定

第十四条 价格诚信单位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自2016年起,双数年开展价格诚信单位申报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时间、途径。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于双数年的11月25日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申报。

第十六条 评定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社会评价的原则,依照相关等级标准评审。

第十七条 价格信用评定工作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局)初评;市价格主管部门复评及核定,报省发改委(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价格诚信单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价格诚信单位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激励和惩戒

第十九条  价格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相关官方网站上公布。其中,价格信用评价为A级、D级的,在“信用四川”官网、“信用中国”官网公布。

第二十条 价格部门将加强与与财政、金融等部门联动,对其实施惩戒。对被评为D级的经营单位,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第七章 价格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  价格信用被评为D级的单位,应重新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出现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暂停对其信用评价。根据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再行评定。已评定价格信用等级并公布的,若经行政复议或诉讼,原行政处罚被撤销,价格主管部门应改变评定结果并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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