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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气象系统部分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53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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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和省委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放开气象系统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放开的气象系统部分服务收费包括 “气象预报信息和专项服务”、“气候分析和气象资料服务”2项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中的“防雷装置施工过程和竣工检测收费”拟转为技术服务,待国务院审改办、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管理和防雷服务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后,我省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气象服务收费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各级气象部门必须按照用户自愿要求,坚持“合法、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原则,严格执行《价格法》等法律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强化行业自律,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市场价格监测,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六、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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