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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10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10-21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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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省铁路投资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行业发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放开我省部分铁路运输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铁路(包括地方合资高铁)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具体运输价格。

二、铁路运输企业提供上述铁路运输服务时,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定价机制,合理安排运价水平,不得在运输旺季过度上调运输价格。同时,要加强管理,优化作业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具体价格水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针对每一服务收费项目,明确具体服务内容,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不得设项收费,对同一服务内容不得重复设项收费。不得采取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旅客、货运用户合法权益。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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