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品房开发和销售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营造公开、透明的房地产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切实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告诫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单位要加强价格自律,依法依规经营,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一、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一)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经营者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三)商品房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四)商品房经营者标价信息应该齐全,应当标示价格相关因素及收费等内容。
(五)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六)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商品房经营者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二、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三、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或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记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房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
四、商品房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房价,推动商品房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商品房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套商品房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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