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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物价局 夹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收费年度审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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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发改价格[2010]239 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 10 号令),《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 2 3 号令)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399 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2013年度收费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凡在 2013年12 月 31 日以前在县物价局申请办理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审验内容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三) 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四)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
    (五)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六)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八)其他需要年审的内容。
  三、审验方法和时间
     各收费单位务必在 2012 年3月19 日至4月25 日按照对应时间(见附表),持上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年审报表(附表见后),《收费许可证》正、副本,涉及收费工作的有关资质证书,2013 年度的会计报表及收费票据、账簿到夹江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地址:夹江县焉城镇体育路35号,电话:5654111)接受年审,有下属机构的请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表中未列部门请及时与县物价局价格管理股联系。
 四、年审要求
   (一)各收费单位应严格履行在收费年审工作中的职责义务,认真对收费情况开展自查。各收费单位要将每个项目的具体金额统计准确,不能匡算、估算、缺报、漏报,不得重复统计,资料不全的不予年审。
   (二)按照川发改价格[2010]1399 号文件要求,《收费许可证》经年审,符合规定的,由县物价局加盖年审章后方能继续使用。对逾期不参加年审和年审不合格的单位,由物价局、财政局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通报,同时,物 价部门注销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停售收费票据,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费。
    (三)对年审中发现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要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违规收费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1、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单位年审报表
                2、201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年审报表
                3、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年审时间安排表
 
 
                 
                      夹江县物价局        夹江县财政局
 
                                  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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