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四川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市辖区人民政府比照行使县及县级市的管理权限(市统一定价的项目除外)。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四川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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