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精神,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现将四川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包括截至2015年10月20日在我省范围内实施收取的省级设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一)四川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
(二)四川省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四川省无省级设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三)四川省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四川省无省级设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办﹝2014﹞30号和川府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凡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必须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未按规定报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未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单位根据成本及市场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四、各执收单位(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要严格按照“醒目、固定、长期”的要求进行收费公示,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投诉电话(12358)等,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公示墙等。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企服务性收费,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服务性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6日
附件 四川省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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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 部门 |
收费项目 |
执收单位[机构]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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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国土 资源 |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 |
地(矿)产交易中心(所) |
川价发﹝2006﹞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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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 |
公证服务收费 |
公证机构 |
川价字费﹝1999﹞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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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 |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司法鉴定(站)所 |
川价发﹝2009﹞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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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卫生 |
职业病鉴定收费 |
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 |
川发改价格〔2014)1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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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监 |
煤矿在用设备安全检测收费 |
四川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
川发改价格﹝2013﹞6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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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气象 |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 |
气象服务资质单位 |
川发改价格﹝2011﹞810号、川发改价格﹝2015﹞316号、川发改价格﹝2015﹞753号 |
|
7 |
经济和信息化 |
数字认证服务收费 |
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川发改价格﹝2013﹞1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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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业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 |
生猪定点屠宰机构 |
川办函﹝2007﹞246号及各县级人民政府收费文件 |
备注:1.住建系统的非住房转让手续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2.气象部门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务院审改办、中国气象局关于防雷管理和防雷服务相关改革政策出台后重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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