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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财政票据领用单位: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会员会》川财综(2013)65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向财政票据领用单位收取财政票据工本费。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夹江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之规定,领用和保管票据。
特此通知。
夹江县财政局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