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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成立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01.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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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2016年1月11日14时25分左右,由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夹江县华宸瓷业有限公司钢结构仓库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决定成立泉州市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01.1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成员

组  长:李大强 夹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冯治平 夹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江永全 夹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黄耀宇 夹江县监察局执法和效能监督室主任

李  怡 夹江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汪学科 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贾利蓉 夹江县总工会副主席

牟卫兵 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程师

蒋  伟 夹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管股股长

车向阳 夹江县城市建设监察执法大队队长

王  凯 夹江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杨  敏 夹江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黄  旭 夹江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执法人员

周向东 夹江县公安局民警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当客观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信息。




夹江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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