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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马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25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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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和《乐山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班子成员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则,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本乡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广泛监督的安全生产良好格局。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乡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决策和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学校、村社、企业、医院等围绕安全生产开展相关活动,引导群众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

(七)加强对各村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督促检查,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第五条 乡安办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四)支持并督促乡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力度,严格考核和奖惩。

(六)健全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设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七)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鼓励举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挥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地建设,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处理意见,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

(十)鼓励、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 乡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制。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乡安办主任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机制。

(一)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目标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把事故预防、指标控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作为考核重点,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二)乡政府和各村社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认真督促落实。

第十条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机制。乡党委、政府定期不定期听取乡安办及各村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党委、政府每年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乡党委政府听取全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全乡生产工作重大问题不少于4次。

乡安办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不少于1次,分析全乡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办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乡党委政府及乡安办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相应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监管技能。

第十二条 健全安全生产调研检查机制。乡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工作。乡党委、政府负责人及安办负责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不少于两次,检查不少于6次。

乡安办每季度安排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健全安全生产督办机制。乡政府每年确定一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予以挂牌督办,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实行跟踪督办。挂牌督办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应明确整改内容、责任单位、整改时间,并在媒体上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亲自督办分管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四条 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三个必须”以及“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程序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乡党委政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乡党委政府、分管责任人、乡安办和事发地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另有其它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健全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工作机制。

乡安办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每季度向乡党委政府通报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意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乡党委政府及安办予以专项通报。

第十六条 健全安全生产述职机制。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情况进行述职。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人(含3人)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的,乡党委政府、安办、分管负责人向县级部门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乡党委政府严格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执行不力的,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在施行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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