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省夹江县稚川河华头镇川溪社区段防洪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乐山市夹江县华头镇川溪社区,总投资3054.7万元,环保投资91.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综合治理稚川河6.0km,治理河段上起华头镇黄村张坝,下至麻柳河口,同时对支流白甲河川溪社区段进行治理。在川溪社区段河道上新建堤防1.823km,加固堤防0.974km;对治理河段内3段进行清障,总长0.84km;新建固河坝2座,施工工期为8个月。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四川省夹江县稚川河华头镇川溪社区段防洪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夹行审涉农〔2021〕85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时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安全网围护,物料堆放及弃土临时堆场防尘网覆盖,土石方开挖及回填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清洁;混凝土集中拌合,设置围挡,雾炮机喷雾抑尘;临近居民区及学校处施工时,设置2.0m高的围挡,围挡顶部每隔3.0m设置雾状喷淋装置;施工现场定期洒水,清出的淤泥及时清运,存储量不多于一车装载量,减少在施工现场的驻留时间。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乐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便道出场口设置洗车台及冲洗喷淋装置,并配备10m3的沉淀池对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搅拌机清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基坑渗水及降水经排水沟收集后排入沉淀池中,定期在沉淀池中添加絮凝剂,沉淀池内收集的基坑水经絮凝沉淀后,再通过离心泵抽至河中;弃渣渗滤水依托临时弃渣场建设的截排水沟及沉砂池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民房内既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作农肥。严禁施工废水直接外排。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采用基础减震、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及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在沿场镇及学校外侧施工时进行打围,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0m;拌合站临近学校一侧设置不低于拌合站高度的隔音墙;夜间及午休时间不得进行生产和运输。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报告表显示,弃渣暂存于临时弃渣场,并设置挡墙、截排水沟及沉砂池,防尘网覆盖,用于回填堤脚加固堤防;定期对沉淀池沉渣进行清掏,清掏后的沉淀池沉渣用于回填堤脚加固堤防;施工产生的废料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现场焚烧废弃物或直接倾倒入河流;施工期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检修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禁止涉水检修设备,所有设备检修不得在稚川河及白甲河内进行。
(六)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禁止随意扩大施工开挖范围,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施工完毕后尽快进行迹地恢复,对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应及时进行覆土并采取植被恢复措施。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不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请夹江县华头镇、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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