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投夹江基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三桥砂石加工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街道云吟村1组。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建设2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及其配套工程,原料为鹅卵石,由政府划拨,不涉及砂石开采,实现年产砂石约200万吨。本项目产品均为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不外售,且服务期结束后自行拆除,并恢复施工迹地。如遇政府规划调整,即时按照相关要求停产搬迁。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夹发改投资[2019]67号),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同意变更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批复》(夹发改项目[2020]65号),夹江县行政审批局《关于乐山高新投夹江基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东西部扶贫协作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夹行审投资[2021]123号)。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取得用地手续不得继续生产。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未列入四川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到位、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临时堆场采用密闭式防尘网进行遮盖。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用作农肥。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乱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通过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250m3)收集,隔油沉淀后返回污水循环系统,不外排;洗砂废水收集后经“污水罐+压滤+清水池”处理后回用;运输车辆冲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经“压滤+清水池”循环处理及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处理后交由夹江县濯缨水务有限公司定期收集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初级破碎粉尘、二级破碎粉尘、制砂机粉尘分别在工段上方设置喷淋装置;筛分粉尘车间密闭湿法作业,振动筛设置工艺喷淋水洗吸尘工艺;装卸料环节密闭,进出方向设置软帘遮挡,装卸料过程采取喷雾洒水降尘。成品堆场封闭进出方向设置软帘遮挡,同时进行喷淋洒水降尘;原料堆场使用覆盖网布覆盖,操作时喷淋洒水降尘;皮带密封输送,上料过程中喷淋洒水降尘。厂区内地面硬化、定期洒水、清扫,进出厂区车辆进行车轮冲洗,设置雾炮机。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经排烟管道引至房顶排放。在蓝天保卫战攻坚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采用厂房封闭、基础减震、室内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压滤机泥饼定期运至指定地点处理。项目设备维护外委第三方检修单位,检修后产生的危险废物立产立清,依法依规处置。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的暂存。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我局《关于核定乐山高新投夹江基地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1]9号)执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限值:4.83吨/年。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七、请漹城街道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原则,抓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抄送:漹城街道、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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