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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小件热浸镀锌加工生产线和锌灰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6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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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已对夹江县蓝天喷涂厂《小件热浸镀锌加工生产线和锌灰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夹江县蓝天喷涂厂:
    你厂报送的《小件热浸镀锌加工生产线和锌灰加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黄土镇潘塘村 6 社,总投资2200万元,环保投资180.8万元。主要建设内容:①改扩建1条小件热浸镀锌加工生产线;②新建1 条锌灰加工生产线;③建设磷化喷塑车间500平方米;④淘汰原有煤气发生炉1 台,改造为天然气加热;⑤新增废水处理装置一套;⑥新增环保收尘装置(锌烟处理装置)。原有生产线及拟建项目均不涉及钝化工序。
项目取得了《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7-511126-33-03-233426】JXQB-0525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厂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投入生产。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施工作业和建筑材料与渣土运输过程等产生的扬尘,要采取洒水、水雾法抑尘;施工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用围挡进行隔声处理,将高噪声施工机械尽量布置在南侧、西南侧,远离住户,减少噪声扰民。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酸洗生产线,设置于密闭封闭车间内,在酸洗池内加入高效酸雾抑制剂,酸洗间上方设置吸气装置,并安装抽风装置,使整个酸洗池处于负压状态,对产生的酸雾进行收集,酸雾经收集后进入酸雾吸收塔,用稀碱液吸收处理。热镀锌工序也设置吸气罩装置,并安装抽风装置,经负压收集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经过两级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 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房封闭,漆雾处理采用(废气收集+无泵冲击式漆雾净化器+uv 光解净化器+15米排气筒(与烘干房废气共用)。烘干有机废气处理采用吸气罩+ uv 光解净化器+15米排气筒。喷塑在专用柜内进行,设备配有抽风装置,将粉尘吸入回收系统(滤芯过滤),固化在烘房内进行,烘房采用电加热,少量废气进入烘干房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锌灰加工在密封车间内进行,生产流水线全封闭,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漂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配酸,不外排。除油除锈含油废水、水洗工段废水、磷化废水等经磷化车间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一体化二级生化系统处置后,用于农灌,不外排。主要设备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基底,加装消音、隔声装置。规范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必须严格依法处置。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水土流失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关于夹江县蓝天喷涂厂技改小件热浸镀锌加工生产线和锌灰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夹环审[2018]31号)执行。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我局《关于核定夹江县蓝天喷涂厂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18]18号)执行。二氧化硫0.38吨/年,氮氧化物1.00吨/年。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或经验收不合格,项目禁止投入生产。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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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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