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眉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眉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新型环保建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新场镇东山村2组,总投资1100万元,环保投资2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夹江县青州纸厂现有厂房及办公用房(约6500㎡),利用水泥、固化剂和碳渣、建筑垃圾、脱硫石膏等固废材料生产新型环保建材,生产规模10万吨/年。新购设备:全自动液压制砖机、布料机、自动双排叠砖机、全自动液压上板机、强制搅拌机、双仓配料机、全自动后台等。
项目已在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取得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406-511126-04-01-824170】FGQB-0185号)。项目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乐府发〔2024〕10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用湿法作业、设置施工围挡和车辆冲洗设施,加强对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的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合理进行施工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外运至乐山兴绿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处理。喷淋用水自然蒸发,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可回用于物料拌合,不外排;车辆冲洗用水、养护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量,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后由泵送至生产车间综合利用。在脱硫石膏库房旁设置截水沟,将渗滤液引流至收集池(5m³)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贮存扬尘:装料、卸料车辆做到轻装轻卸,库房采用水泥硬化地面,原料在密闭库房内堆放,设置喷雾洒水装置进行降尘。生产粉尘:在配料仓上方设置1个集气罩,并配套布袋除尘器对配料、混料粉尘进行处理后,满足《四川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864-2021)标准,通过15m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装卸粉尘:装卸作业在密闭厂区内进行,轻装、轻卸,地面采取水泥硬化。水泥筒仓呼吸粉尘及放料粉尘:进料采用气泵通过密闭输送管道将粉料打入筒仓,出料时采用布袋衔接出料口,人工搬运途中,尽量使用密封良好的容器,及时清扫洒落在地面的水泥。车辆运输粉尘:对厂区、运输道路全硬化,定期洒水,及时清扫;厂区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运输车辆保持清洁,减少扬尘;运输过程中车顶覆盖,避免因风力造成周围环境影响;运输车辆与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五和国三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和机械,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选用性能优、噪声小的设备,降低噪声源强度,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合理布置生产设备,所有生产设备设置在封闭厂房内,高噪声设备尽量设置于场地中部远离厂界的位置,通过距离衰减减少厂界噪声值;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生产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佳有效的功能;设置封闭式车间,采取厂房隔声。厂界噪声需满足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不合格产品送夹江县康运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车辆冲洗池、渗滤液收集池沉渣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除尘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机油、废液压油分类收集暂存危废贮存设施,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地下水防范措施。项目实施分区防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原料库房为一般防渗区,办公区域为简单防渗区。
(九)危废暂存间管理。危险暂存间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执行。
(十)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J1297-202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企业所有排放口(包括气、声、固体废物)进行规范化建设。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关于核定眉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5〕2号)执行。颗粒物排放限值:0.235吨/年。
四、本批复仅代表生态环境意见,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投产前按照排污许可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你公司应切实履行环保设施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环保设施的操作规程和风险识别与防范措施,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县经信局、新场镇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
抄送:县经信局、新场镇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