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对夹江县俊丰木材经营部《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夹江县俊丰木材经营部:
你报送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土门乡交通村 6 社,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6.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租用乐山市圣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空地进行建设,新建木材加工区 1000 平方米、办公区 400 平方米(依托)、员工宿舍 300 平方米、堆料区 4500 平方米、成品库房 500 平方米(依托)以及晾晒区 9000平方米。年加工1500 吨原木,年产1350吨木板。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部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投入生产。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场地平整、开挖及回填施工产生的粉尘,要采取洒水、喷水雾法抑尘,建材在装卸、堆放、拌和过程中要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对散料堆场采用水喷淋防尘,并用蓬布遮盖建筑材料。砂石料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废水、设备及机械冲洗水、运输车辆冲洗水经隔油池、沉淀池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拟尘,不外排。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在锯木机、打皮机、旋切机以及切板机处配置有喷水装置,以沉降木屑颗粒物,并定期对沉降的锯末粉尘进行清扫,收集后可外售给相关企业综合利用。木材加工区和厂区道路进行硬化,并经常进行清扫,防止锯末浸渍废水对环境造成影响。项目生活污水依托乐山市圣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收集后用于周边耕地施肥使用,不外排。土门乡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锯木机、打皮机、旋切机、切板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安装减震垫等,并加强检修与维护,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规范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域,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水土流失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关于夹江县俊丰木材经营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夹环审[2018]56号)执行。本项目不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或经验收不合格,项目禁止投入生产。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0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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