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技改扩建智能化高端新型陶瓷家居板材、岩板产业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四川夹江经济开发区内(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项目共分四期建设,本次环评仅针对一期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437万元。利用现有厂房新扩建1条年产300万平方米智能化岩板生产线。项目外购粉料进行陶瓷生产,不建设制粉喷雾干燥塔。
该项目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乐市环罚〔2021〕11号)。你公司须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工程主要内容及规模:
1、主体工程:在现有炉窑联合车间新建1条烧成窑,1条烘干窑,1条施釉线,1条湿法磨边线;新建1间全密闭喷墨房,1间压机车间(新增2台压机);新建1条湿法抛光线,1条自动打包线。项目外购粉料,新增100m3粉料仓10个,项目不新增喷雾干燥塔。
2、配套工程:项目新增废气治理措施1套,炉窑废气采用“SCR脱硝+湿法脱硫+湿式静电除尘器”工艺,喷墨房废气引入炉窑焚烧。新增1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
3、现有工程:现有原料堆场、废瓷砖堆场、成品仓库、生产废水沉淀池、雨水沉淀池、冷却水循环池、固废暂存间、供水供电及办公生活设施。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20-511126-30-03-483781]JXQB-0277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未列入四川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经报告表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符合《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夹江县“十四五”陶瓷产业发展规划》及国家、省、市关于大气、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及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到位、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认真落实“以新带老”措施,解决现有厂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对围挡倒塌、破碎处进行维修,确保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相关标准。压机废气排气筒增加高度至15m,搭建符合监测要求的监测平台,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破碎车间全密闭生产,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经15m排气筒排放。新建1套处理规模为100m³/d的二级生化处理装置,生活污水经处理回用生产。未来技术成熟后,原有项目应抓紧实施喷雾干燥塔“煤改电”或“煤改气”工作,进一步降低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施工期已经结束,重点落实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初期雨水、釉料制浆废水、抛光磨边废水进入厂区沉淀池(容积1800m3)经沉淀后回用生产,脱硫废水、设备冷却废水进入回用水池(容积600m3)回用生产;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待经开区污水处理站管网接通后,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经开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压机车间封闭,废气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根据陶瓷企业A级企业标准要求,破碎、压机废气的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10mg/m3内。
采用“SCR脱硝”处理后的陶瓷炉窑废气进入“湿法脱硫(石灰石-石膏法)+湿式静电除尘”系统处理,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相关标准后,经40m排气筒排放。同时,为进一步降低排放,根据陶瓷企业A级企业标准的要求,废气中颗粒物控制在10mg/m3,SO230mg/m3,NOX80mg/m3以内。湿式静电除尘装置排气筒设置废气在线监测设施1套,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喷墨有机废气采用“喷墨房密闭+炉窑焚烧”工艺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处理,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相关标准后,最终经炉窑废气40m排气筒排放。
危废暂存间密闭,设置管道将危废暂存间废气引入炉窑焚烧,满足《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标准后,通过炉窑废气40m高排气筒排放。
原料堆场、堆煤场料仓化,进出通道设封闭门帘,配套喷雾除尘装置,在卸料点设移动式喷雾装置,厂内运输道路采取水泥硬化,厂区进出口建设冲洗设施,杜绝车辆带泥上路。厂内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陶瓷企业A级企业标准执行。
在蓝天保卫战攻坚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采用厂房封闭、基础减震、室内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及加强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废包装物收集后外售;除尘器粉尘、不合格产品、脱硫石膏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现有项目,不外排;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二级生化处理设施污泥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厂内综合利用不外排,不能利用的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机油桶、废油墨桶属于危险废物,在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前提下,可以交由原单位回收利用,否则,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依托现有项目危废暂存间20m2),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卫生防护要求。报告表提出,确定以压机车间、喷墨房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经报告表论证,划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分布。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我局《关于核定夹江县华兴陶瓷有限公司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21]6号)执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6.304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3.76吨/年,颗粒物排放限值:12.256吨/年,VOCS排放限值:0.244吨/年。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7日
抄送: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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