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对夹江县丰林木材加工厂《木材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夹江县丰林木材加工厂:
你厂报送的《木材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黄土镇潘塘村1社,总投资400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原夹江县潘塘机砖厂厂房及附近农民承包地,新建办公楼、宿舍、生产车间、烘干房、板材库房及晒场等。安装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桉木旋切板生产加工。年产4万方桉木旋切板。
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夹江县发展规划。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厂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投入生产。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旧房拆除、场地平整、新建厂房、车间、设备安装、材料转运及堆放等产生的粉尘,要采取洒水、喷水雾法抑尘,禁止运输车辆超载行驶。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原厂原有设施,旱厕收集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外排。选用低噪声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同时充分利用建筑物隔声,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项目设置2台烘干炉,采用生物质颗粒为燃料,其燃烧废气通过引风机统一收集至一套水雾喷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除尘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天然气管网接通后,烘干炉燃料改用天然气。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原有设施,旱厕收集后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外排,除尘设备循环水洗液上清液排至旱厕用于附近农田施肥,不外排。噪声源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距离衰減等降噪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规范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水土流失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夹环审[2018]20号《关于夹江县丰林木材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执行。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我局夹环总量[2018]14号《关于核定夹江县丰林木材加工厂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执行。二氧化硫0.59吨/年,氮氧化物1.76吨/年。其它污染物排放指标按报告表执行。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或经验收不合格,项目禁止投入生产。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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