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已对夹江县大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陶瓷熔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夹江县大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15000吨陶瓷熔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黄土镇万松村8社,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5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用夹江县华宏瓷业有限公司现有库房,新建容积为28立方米陶瓷熔块天然气熔炉生产线2条,包括两座陶瓷熔炉、一根15米高的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一个300立方米循环水池。购置安装自动进料机、全封闭自动搅拌机与配套设备及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环保设备。年产陶瓷熔块15000 吨。
项目取得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8-511126-30-03-279909】FGQB-0149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投入生产。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项目施工仅在车间内进行,且车间四面已设置围挡,要求应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并洒水降尘。建筑材料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控制车速,并洒水降尘。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除渣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夹江县华宏瓷业有限公司已建预处理池处理后用作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尽量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动力机械设备应适时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在拌料间和进料机口上方安装集气罩,粉尘经集气罩统一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达标排放。储料桶在运输过程中应加盖,防止扬尘产生。拌料机应设置小型进料口,原料由人工倾倒入拌料机时应减少扬尘的产生。投料、运料时应尽量轻拿轻放,减少人为粉尘量产生。设置一套除尘脱硫装置,熔窑废气经除尘脱硫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本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的通知(乐府办函[2017]9 号)执行。冷却水通过循环水池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预处理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灌,不外排。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工艺布置,采取台基减震、橡胶减震接头以及减震垫等措施降噪。规范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严格按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水土流失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关于年产15000吨陶瓷熔块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夹环审[2018]46号)执行。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我局《关于核定夹江县大川陶瓷原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函》(夹环总量[2018]17号)执行。二氧化硫0.95吨/年,氮氧化物2.49吨/年。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或经验收不合格,项目禁止投入生产。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6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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