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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新建4条年产共90万平方米的PVC塑料瓦、 玻璃钢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07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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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已对四川泰伟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新建4条年产共90万平方米的PVC塑料瓦、玻璃钢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查批复,现予公示。
四川泰伟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建4条年产共90万平方米的PVC塑料瓦、玻璃钢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土门乡万福村5社,总投资800万元,环保投资27.9万元。主要建设内容:租用四川马边建云实业有限公司夹江陶瓷分公司部分空置厂房,进行分区隔离设置,安装相关生产及环保设备,新建3条年产60万平方米的PVC塑料瓦生产线,1条年产30万平方米的玻璃钢瓦生产线。形成年产90万平方米的PVC塑料瓦、玻璃钢瓦能力。
项目取得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018-511126-29-03-275102】FGQB-0136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保资金足额到位,确保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二)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建设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管理规定。生活污水依托原厂已建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处理。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桶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混料机和料箱全部密闭,配备中央除尘器,各产尘点粉尘收集到中央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米排气筒排放。挤出工段、固化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UV光氧化催化装置进行处理,通过 15米排气筒达标排放。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原厂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基座设置减振措施。采用白班单班工作制,夜间不生产。将混料机、破碎机、磨粉机等设备置于项目厂区中部,通过距离衰减,以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规范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能利用的回收利用或外卖,不能利用的清运至县工业垃圾处理厂处理。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和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备案。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我局《关于新建4条年产共90万平方米的PVC塑料瓦、玻璃钢瓦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夹环审[2018]55号)执行。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粉尘0.976吨/年;VOCS 0.3591吨/年;苯乙烯0.0798吨/年。
 四、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或经验收不合格,项目禁止投入生产。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夹江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7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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