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康润供水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城乡供水一张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夹江县各镇街(二期水厂位于四川省夹江县青衣街道〔原漹城镇千佛村四社〕),总投资100770.57万元,环保投资674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二期供水水厂及相关配套设施,建成后水厂规模达到10万m3/d;新建DN1200原水输水主干管约8公里,新建智慧水务一体化系统及水质监测中心,修复原DN800输水管网;新建及改造城区DN100-DN800老旧供水管网约96公里;更换老旧机械水表、卡表约2万只,升级改造10处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备设施;新建农村供水管网延伸DN100-DN400供水主管约34公里、DN20-DN50入户支管约100公里,新建加压站3座,安装智能远传水表约1.5万只;对东风堰进水口到千佛岩9.4公里总干渠进行水环境治理建设。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207-511126-04-01-583617】FGQB-0188号)。项目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的“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建筑施工工地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封闭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安全网围护;每天定时对地面及施工道路洒水。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乐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土层积水、基坑水、雨水冲刷产生的淋溶水、运输车辆和机械的冲洗废水经废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施工区域周围农户和各镇街现有生活设施处置。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管控措施。采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施工时应将高噪音设备布置在离噪声敏感点较远的地方;在施工场地周围有敏感点的地方设立临时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加强施工场地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报告表显示,工程弃土全部回填,无弃方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在垃圾桶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施工完毕后尽快进行恢复原貌,对施工造成的植被破坏应及时进行覆土并采取植被恢复措施。项目东风堰干渠治理工程位于河道附近,禁止将施工废水、垃圾直接排入水体。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和管理措施。营运期主要为二期水厂的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对大气环境无明显影响。采用基础减震、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及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絮凝沉淀排泥废水、滤池反冲洗水经回收水池澄清后,泵入配水井作为生产源水使用,不外排;脱水车间滤液作为生产源水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一期水厂一体化设备处置后用于厂区绿化。污泥经脱水处理后暂存脱水间,交由具有污泥处理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弃滤料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实验室废液、废药、清洗废水、在线监测废液、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八)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不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夹江县水务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请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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