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红柱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红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夹江县马村镇方沟村6社,总投资66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马村镇方沟村3社土地,建设开采区和堆场,员工宿舍和临时洗车池,购置挖掘机、颚破机、装载机、水泵等设备。年产6.3万吨建筑用砂岩。本项目已建成投运,属未批先建项目,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夹环罚[2020]30号),本环评为补办手续。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水务局《关于夹江县红柱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用砂岩矿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的复函、夹江县行政审批局《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1262009017130003077)。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未列入四川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已建成投运,施工期已结束,无遗留环境问题。整改事项为截排水沟、沉淀池的修建。施工现场要湿法作业,控制扬尘。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综合利用,不外排。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噪声不扰民。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废旧建材及包装材料尽量回收利用,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措施。根据报告表,项目车辆冲洗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地施肥。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设施。开采、装卸粉尘采用雾炮机进行喷雾降尘;产品堆场扬尘采用定期洒水或临时覆盖的方法降尘,表土临时堆场进行密目网苫盖;产品加湿后加盖篷布运输,运输车辆不带泥出场,场内道路定期洒水清扫。在蓝天保卫战攻坚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确保噪声不扰民。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明确,剥离表土集中堆存在临时堆场内,作为矿山服务期满后绿化覆土用;采矿废渣、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后集中堆存在临时渣场内,作为绿化覆土,不外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严禁矿区范围内进行机械设备维修和存储柴油。
三、本项目不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投运前依法完备其他相关手续。
五、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8日
抄送: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监测站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