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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 关于夹江县华头镇人民政府《稚川溪河道疏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7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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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华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送的《稚川溪河道疏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位于夹江县华头镇,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7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次工程河道清淤起点为彭岗,清淤终点为高坝桥,综合清淤长度5170m,平均疏浚河床宽度47m,平均疏浚河床深度0.75m,疏浚总量29.75万m3。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稚川溪河道汛前清淤防洪标准取2年一遇洪水标准。

项目经夹江县华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对稚川溪河道进行疏浚向夹江县人民政府进行请示(夹华府[2020]54号),夹江县人民政府已批示同意开展本项目。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基本农田等特殊保护区域。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施工。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时施工现场采用密目安全网围护,物料堆放及弃土临时堆场防尘网覆盖,土石方开挖及回填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清洁。施工现场定期洒水,清出的淤泥及时清运,存储量不多于一车装载辆,减少在施工现场的驻留时间。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产生施工废水,主要影响为常规清淤作业会在施工区域对水体产生较大强度的扰动,导致水体中悬浮物含量在短时间内剧增,工程范围内没有鱼类三场分布,并且不涉及珍稀濒危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及洄游鱼类,其影响只是局部的和暂时的。施工工地不设置食堂,施工工人均为当地居民,食宿均依托当地居民自有住房,当地居民均通过简易化粪池收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平面布局,合理组织施工。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并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转。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噪声不扰民。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固体废弃物的处置措施。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淸淤污泥运至指定临时堆料场,作为砂石厂原料。运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运输路线,确保运输存储量不多于一车装载量,保证弃方在运输过程中无泄露、散落。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禁止随意扩大施工开挖范围,减少生态环境破坏。清淤砂石料运输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建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管理,组织文明施工,严禁弃料乱堆乱放。禁止生产、生活污水直接向河道排放。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污染防治和管理措施。本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为径流和垃圾容易对稚川溪河水体造成污染。要求稚川溪河堤防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堤防的植被控制措施和垃圾清理,保护稚川溪河水体。

三、本项目不设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场地和相关设施验收。

六、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镇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7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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