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工农屠宰场:
你场报送的《年产9.5万头生猪屠宰场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环境保护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拟迁建于夹江县甘江镇银河村10社,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63.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占地20亩,迁建屠宰车间(两条屠宰生产线)、待宰车间、办公室、仓储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年屠宰生猪 7.5万头、牛0.4万头(折合成生猪2万头),形成年屠宰生猪(折合)9.5万头。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1126-13-03-312015〕JXQB-0232号)。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环境敏感区,未列入四川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场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治污染的配套设施未建成或未投入使用,项目禁止投入运行。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六必须”、“六不准”、“六个百分百”要求。施工废水、各类冲洗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附近农户现有预处理设施处理后农田施肥利用。禁止夜间施工,确保施工噪声不扰民。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废旧建材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县康云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后送到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措施。待宰间粪便采取干湿分离,收集的粪便及时交由农户堆沤还田利用。冲洗废水、屠宰废水、内脏清理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全部进入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管道或槽罐车输送到周边农田储粪池,由农户用于农作物施肥利用,禁止外排。项目自建污水处理站选用“均化(水解酸化)、生物降解(序列间歇式活性污泥法:SBR)、二沉”处理工艺,处理规模300m³/d。为确保青衣江良好水体和水质安全,本项目禁止设置污水排污口,禁止污水外排。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设施。营运期废气主要来源于待宰间、屠宰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环节的恶臭。待宰间要加强通风,粪便日产日清。屠宰间和內脏清理间,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和冲洗地面,保持车间干净。污水处理站污水进出口要加盖封闭,防止恶臭外散。同时,以上各环节场地内要落实常态化的喷洒消毒剂、除臭剂,加强灭蝇灭蚊工作。加强厂区周边绿化,净化空气。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在建筑设计上可采取墙体隔音,优化生产车间门窗设置,满足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对车间进行封闭隔音。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并采取相应减震措施降噪。加强待宰间生猪(牛)的管理,减少猪牛鸣叫声,确保噪声不扰民。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报告表明确,待宰间粪便及屠宰间肠胃內容物收集后交由农户堆沤作为农肥,不外排。猪牛毛收集后晒干外售。猪牛血收集后外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猪只、猪肉和副产品等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和《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安全处置。定期清掏的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压干后,符合准入条件的准予还田或运送至夹江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桶装收集后送到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粪便收集暂存间要做好“三防措施”,地面重点防渗,周围设置围堰。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杜绝污染事故。本项目确定以污水处理站、待宰车间和屠宰车间产污单元边界为起点向外直线延伸100米为卫生防护距离,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点。
三、项目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申办排污许可证、进行环保验收,禁止未验先投。
五、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场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8日
抄送: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县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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