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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夹江县颐和预拌砂浆有限公司《夹江县颐和公司新建年产4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4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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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颐和预拌砂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夹江县颐和公司新建年产40万立方米预拌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选址于乐山市夹江县木城镇五里社区村民四组租赁夹江县木城镇五里社区村民四组(原木城镇郑村村4、7、8社区)的集体建设用地,投资700万元,新建预拌混凝土厂。主要建筑面积约3000m2,含厂房、生活用房、职工宿舍、库房等,配套水电、环保等设施的建设。主要设备包括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设备2套,运输车辆约10辆,输送泵2台及其他设备,年产预拌混凝土约40万立方米(100万吨)。

该项目因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乐环罚〔20228号)。你公司须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表》(备号:川投资备2018-511126-00-03-324469FGQB-0275号。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通知》(乐府发〔20217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项目目前已建成,施工期已结束,不存在施工期遗留问题。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食堂废水经隔油器(2m3)隔油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预处理池(20m3)处理后由槽车运至四川振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理;搅拌废水进入产品,不外排;喷雾废水蒸发损耗,不外排;搅拌机清洗废水、运输车辆清洗废水、厂区地面清洗废水和砂石分离机的筛子清洗废水经废水收集池(100m3)收集后,经三级沉淀池(70m3)沉淀后,再经压滤机压滤出废水中较细的悬浮物,最后进入清水池(80m3)经水泵抽起后回用于生产;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池(60m3)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车辆运输时产生的粉尘采取限制车速、洒水抑尘、出厂前清洗轮胎、原料运输车加棚覆盖、雾炮机降尘、定期清扫路面等措施;粉料筒仓呼吸粉尘经粉料筒仓设置于全密闭的生产区域内,同时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堆场粉尘采取全密闭、喷雾装置喷雾降尘等措施;上料和输送有组织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进行排放,水泥、粉煤灰上料过程密闭、输送带全密闭、喷雾降尘等措施;备用柴油发电机燃烧废气经自带的烟气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烟道(DA003)输送至室外排放;食堂油烟经过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至楼顶排放(DA002)。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控措施。采用基础减震、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及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空压机、搅拌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置于密闭生产区域内,同时设置吸音材料;厂区南侧设置高于砂石料仓的隔声屏障;夜间不得进行生产和运输。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生活垃圾、预处理池污泥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沉渣经清掏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弃块经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餐厨垃圾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布袋除尘收集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含油棉纱及手套、废机油、废压箱油经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机油桶在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前提下,可以交由原单位回收利用,否则,按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四川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登记表》执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限值:0.69/年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项目投产前必须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有关法规要求,申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请夹江县木城镇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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