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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四川鑫明德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鑫明德新型环保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3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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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明德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四川鑫明德新型环保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从生态环境角度对该项目建设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报告表表明:项目建设地址为夹江县新场镇星和村10社,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43.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租赁四川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厂房进行改造,占地面积10240平方米,依托新中源已有办公设施。配套建原料仓3000平方米,成品仓2800平方米。设1个加工区,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布设1条砂石加工生产线,年产透水路面料7万吨,年产环保精品喷砂3万吨。

    项目取得了夹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备案号:川投资备【2111-511126-04-01-298995】FGQB-0213号)项目符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通知》(乐府发〔2021〕7号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建设内容开展建设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部落实、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结论。你公司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审批意见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营运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闲置或拆除。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确保施工噪声不扰民。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已有预处理池收集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能利用的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且符合入场条件的及时清运至县建筑垃圾处理场处理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置,禁止现场焚烧或乱堆乱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乐山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预案》、《乐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扬尘防治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建设强化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进行洗砂,在场内采用干法加工。车辆冲洗区设置地漏或导流沟,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5m3)处理后进入三级沉淀池处理。破碎机、筛分机、修型机、磨砂机周围设置导流沟,将废水引入一套三级沉淀池(每个池子均为10m3)内处理后上清液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四川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已建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纳管进入夹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装卸及堆场粉尘:原料仓、成品仓位于钢结构厂房内,厂房全密闭仅留物料运输通道,通道设置软帘或自动感应门。同时安装喷雾降尘装置,设置进出车辆冲洗装置。物料传输粉尘:皮带密封输送,在上料过程中进行喷雾降尘。破碎、筛分、修型、磨砂粉尘:设置封闭的车间,车间内设置喷雾降尘装置。破碎、筛分、修型、磨砂加工区每级产尘设备均设集气罩(共12个,集气罩投影面积大于设备面积),收集的粉尘经脉冲布袋除尘器(3台)处理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区道路及车间地面硬化,定期洒水降尘,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厂区内车辆减速慢行,车辆密闭运输加盖篷布。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遵其规定执行。

(五)加强营运期噪声污染控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颚破设置单独破碎间,建筑采用隔声材料;厂房封闭、合理布局、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加强营运期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及综合利用管理,建立台账。报告表显示,沉淀池泥沙定期清掏外售;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外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处置。

(七)落实和优化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按要求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杜绝污染事故。

三、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四川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登记表》执行。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排放限值:0.359/年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标准、程序、时限,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本报告表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夹江县新场镇人民政府、乐山市夹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监管原则,做好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工作。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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