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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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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办函〔2019449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17日。

三、3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16日。

四、4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20日。

五、5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22日。

六、8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17日。

七、10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23日。

八、11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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