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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19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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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省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自2014年4月1日起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行业 级次 1 2 3 4
工业、商业批发零售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1% 1.5% 2%
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1% 1.5% 2%
交通运输业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1.5% 2% 2.5%
服务业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2% 2.5% 3%
娱乐业、网吧、电子游戏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3% 3.5%
4%
建筑业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2% 2.25% 2.5%
其他行业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2% 2.5% 3%
个体行医及医疗机构 级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5%

二、本表说明:

1、本表适用未按规定建账或账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

2、从事上表两种及以上应税劳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计征;

3、计算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销售收入额(营业额)×适用征

收率;

4、级距划分“以上”含本数。

三、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夹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O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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