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经税务机关通过系统审核后开具。
【报送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2份。
(2)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发放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提示经办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一般纳税人,具备网络上传条件的,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的,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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