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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2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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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核定纳税人的申请,根据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量、离线开具时限、离线开具总金额进行调整,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内通知纳税人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以下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

——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

6)提示纳税人金税卡、IC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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