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 〔 2015 〕 9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间的所得,按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三、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15 〕 34 号)继续执行。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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