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进一步加强基础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我司会同辽宁省国税局国际税务处编写了《对外承包工程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请结合工作实际向我司反馈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以便进一步补充完善。
附件:《对外承包工程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对外承包工程的居民企业清册工作指引
一、总则
为更好地开展境外税收工作,摸清“走出去”企业底数,推动建立“走出去”企业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制定本指引。
“走出去”企业信息的获取包括外部信息获取渠道和税务机关内部信息获取渠道。各地对取得信息进行核实,形成“走出去”企业基础清册。
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和工作实际,参照本指引建立并维护“走出去”企业清册。总局国际税务司适时总结各地工作开展和执行情况,修订、补充和完善本指引。
二、“走出去”企业清册定义
本指引所称“走出去”企业是指: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在境外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走出去”企业清册是指:企业所得税归本局管辖的“走出去”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的相关企业存量信息。
三、“走出去”企业外部信息的获取
“走出去”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通常需要经过商务部门核准资格并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银行办理相关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业务流程。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银行等第三方部门存在“走出去”企业相关存量信息。
(一)商务部门信息
1.境外承包工程核准流程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承包工程资格进行管理,并向获得核准的企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商务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核准系统”对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进行投(议)标许可管理,并向获得核准的企业颁发《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证》。许可证由商务部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2.企业向商务部门填报信息内容
商务部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资格核准进行管理,并对核准的结果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各地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名录”查询信息。
“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名录”可查询信息包括:商务部门核准证书号、企业中文名称、企业英文名称、企业地址、经营范围、联系电话、联系传真、邮政编码。
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名录”查询路径为:http://wszw.hzs.mofcom.gov.cn/fecp/zsma/corp/corp_ml_list.jsp
商务部通过“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核准系统”对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进行投(议)标进行许可管理,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项目情况说明;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意见;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企业在申办需自带劳务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核准时,须提交《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事项表》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须对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出具的明确意见。商务部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企业才可以对外投(议)标,该信息不予以公开。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银行信息
1.外汇登记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承包工程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汇收支,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银行对境外承包工程外汇收支实施间接监管。
对于服务贸易项下收款,“走出去”企业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外汇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贸易项下收款,“走出去”企业可自行(或委托银行)向外汇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报告。
“走出去”企业应凭对外开具的商业发票、出口单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划入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
2.企业向外汇局填报信息内容
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对“走出去”企业信息进行管理。“走出去”企业应当在系统录入企业基本信息、海关代码、主要产品、主要贸易方式、主要出口国家;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外汇登记、企业报告等手续。
四、“走出去”企业税收信息的提取
(一)境外所得抵免信息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上述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数据信息化提取途径: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A100000表第14、18、29、30行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2014)—《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明细表》(A108030)
申报数据中包括居民企业基础信息、境外所得金额、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国家(地区)、按所得类型分类计算的境外税后所得等信息。
提取频率:按年申报提取。
(二)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信息
我国税收居民、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为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对方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数据信息化提取途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报数据中包括:居民企业名称、纳税年度、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家名称等信息。
(三)申报出口退税的信息
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可能从境内运输工程设备,企业办理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称出口货物劳务)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的,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信息可以作为辅助信息,帮助确认“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有关情况。
数据信息化提取涉及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
五、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步骤及要点
(一)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
1.确定基础信息清册
各地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外部交换信息等渠道确定本地区“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基础信息来源包括: 2014年度汇算清缴已经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居民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居民企业等。
建立基础信息清册应注意:一是了解“走出去”分类及定义。掌握对外直接股权投资、承包工程项目、劳务合作等文件规定的定义,了解各种投资类型的划分依据和特点。二是确定清册种类。按照“走出去”分类标准,准确确定各类“走出去”企业基础清册。三是最大范围确定。按照“宁多勿漏”的原则,根据各地掌握的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最大限度确定各类清册企业。四是明确数据抽取范围。尽量通过信息化手段抽取数据,对照文件要求,统一抽取时间和各数据项口径及标准,加强基础数据准确性。
2.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
在建立“走出去”基础信息清册的基础上,对该清册信息进行核实,最终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
(1)注意要点
外部信息方面:一是存在未发生实际对外工程承包的情况。部分企业有“走出去”对外工程承包的意愿,到商务部门办理核准后,因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可能取消或尚未实际发生对外承包工程。二是部分“走出去”企业因境外工程所在国不同原因造成在外汇管理部门显示多条“走出去”信息的情况。三是部分“走出去”企业已经实际终止境外承包工程,未到商务、外汇局等部门进行终止业务登记,导致各部门提供信息滞后的情况。上述情况均可能造成外部信息中“走出去”企业数量的虚增。
税收信息方面:一是数据重复报送。二是信息错录。可能存在填报数据格式错误等情况。
(2)工作步骤及方法
各地应遵循“逐户排查、逐项核对、减轻负担、提高遵从”的原则,对基础信息清册进行核实,确保“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一是以居民企业名称或组织机构代码为坐标,将外部数据在征管系统中进行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比对;二是排除已处于注销或非正常户状态的企业;三是排除居民企业名称重复项。
核实验证的方法有:
一是外部信息与税收信息的核验。各地可以将外部信息和各地内部信息进行比对,主要关注居民企业名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一致性。对于存在数据差异的,可以对企业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
二是外部信息与财务信息的核验。企业的会计账册中反映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情况。对境外承包工程进行核算所使用的账户主要有:资产负债表里的“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利润表里的“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等。
当对外出口工程设备时时,会计分录一般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库存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各地可以对数据清洗后的“走出去”企业基础名单进行财务信息的核实,通过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明细账比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信息。同时,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分部信息”部分会披露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收入、成本信息。上述财务信息可以验证“走出去”企业的实际对外工程承包情况。
(二)实施动态监控
在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的基础上,对清册纳税人按年度实施监控,根据上一年度纳税人对外工程承包、经营等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调整“走出去”企业清册,动态展示“走出去”企业存量和增量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工作步骤为:
一是确定当年度增量信息。从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按照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的工作步骤和要点,确定当年度新增的实际对外工程承包居民企业信息。二是调整存量数据。及时做好存量纳税人清册信息跟踪和维护,将截止年底已无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企业调整出清册范围。三是做好数据保存和维护。及时维护、保存相关数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基础数据准确。
六、主要法律文件
本指引所列文件为截止2015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7号)
(二)商务部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
(三)外汇局
1.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号)
(四)税收政策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
(在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中废止该文第十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