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减税降费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8 11:06
【字体:    】
分享到:
 

根据省局要求,为确保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后征管、发票等有关事项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16111号)执行。

二、乐山市范围内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兑奖截止时间为2016731日。

本公告自201651日起实施。

    附件:1.起草说明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号)

                                         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30

 

关于《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经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对营改增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以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各项税收业务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保障我市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明确了乐山市范围内地税有奖发票的兑奖期限截止到2016731日。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为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附件1

关于《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经四川省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对营改增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特别是对乐山市范围内地税有奖发票兑奖截止日期进行明确,以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各项税收业务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保障我市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6年第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全面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一)20165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二)20165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并持外管证向外出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同时,应向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其管理。

(三)纳税人在201651日前,已经在地税机关开具了外管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4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向开具外管证的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外管证。

2.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201651日至申报之日止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

3.外管证有效期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应在缴销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外管证。

二、纳税申报

(一)实行按月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的营业税。

(二)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6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月的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的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在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531日,20165月其它税(费)种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527日。

(四)纳税人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其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2016625日。

三、税款缴纳

201651起,纳税人继续使用51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发票管理

(一)201651日起,试点纳税人不再申请领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在201651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831日。

(三)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201651日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及201651日后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6430日前的营业税需代开发票的,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831向地税机关缴销全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提供51日后所开具发票的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六)地税机关印制的有奖发票,兑奖截止时间由各市(州)地税机关确定并公告。

(七)201651日起,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简称ETC)的消费者,需要取得发票的,暂仍向ETC签约银行索取发票。

五、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429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经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对营改增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以实现营改增试点工作各项税收业务的无缝衔接和平稳过渡,保障我省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为确保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和规范管理,对试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缴销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顺利完成首期申报,对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三)为确保试点纳税人税款缴纳工作顺利实现,对试点纳税人税款缴纳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为确保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期间正常使用发票,对试点纳税人发票的领用、缴销和有奖发票兑奖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为保证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有利于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