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信息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减税降费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4 15:47
【字体: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