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夹江县总面积745平方公里,总人口34.9万人,农村人口26万人,有耕地面积36.2万亩,森林面积41.5万亩。贫困村72个,其中市列贫困村30个,县列贫困村42个。建档立卡贫困户5040户,贫困人口14101人。
二、基金概况
2017年,夹江县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川财农〔2016〕13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2017年8月24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扶贫基金募集规模的督查通知”要求,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300万元,支持30个市列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扶持贫困户通过发展生产实现脱贫。
2018年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通知》(川财农〔2018〕100号),下达我县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补充和有扶贫任务的非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设立。综合考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因素,经研究,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用于焉城镇任山村、甘霖镇板桥村、中兴镇龚沟村、吴场镇龙华村、华头镇楼房村、马村乡上村村、迎江乡黄祠村、迎江乡师坝村、歇马乡尖峰村、麻柳乡西陵村10个县列贫困村,每村10万元,推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三、基金使用
(一)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
为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发展产业无息借款。贫困户借款原则上每户不高于1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由各贫困村根据基金规模、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鼓励发展集体经济。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产业基金,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按照各地基金管理章程,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
(三)借款用途。
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2.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3.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4.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5.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6.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四、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
建档立卡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申请。
(二)村级审核。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张榜公示。
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开公示审核结果。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签订合同。
借款贫困户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打卡”到户。
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六)借款回收。
借款贫困户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若借款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贫困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驻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后,延长还款期限或予以核销。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执行。
五、基金管理
(一)责任主体
1.县级农业部门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2.县级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监管。
3.县级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4.乡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二)加强监管
1.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2.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
3.建立统计报送制度。每月10日前,以乡镇为单位按时向财政、农业、扶贫移民局报送产业基金统计报表。每年6月底、12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4.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