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上级各部门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镇脱贫攻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各扶贫项目资金安排和社会扶贫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扶贫开发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并严格遵守县财政及其他县级部门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要求。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镇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上级部门的目标任务,专款专用于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主要用于保障贫困户稳定实现“一超六有”、贫困村稳定实现“一低五有”。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镇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产业和就业等方式帮助其实现收入达标;
(二)对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按政策标准进行补助,帮助其实现住房保障达标;
(三)补助贫困村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四)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扶贫项目支出。
第五条 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镇政府及村(社区)日常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四)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无关的基建项目;
(五)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及其费用;
(六)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七)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六条 扶贫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划拨到镇财政进行支付的,经镇财政所和相关办(站、所)审核、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镇财政所按程序拨付;扶贫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的,按程序提供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账号等信息,完善手续后由县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县政府审批确定的扶贫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镇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镇纪委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扶贫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镇纪委、镇财政所、镇脱贫办和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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