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洪代表:
您提出《关于对农业用水实行农提灌用水电价》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电价销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我县执行电价是由国家(省)或市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县级没有定价权。国网夹江供电公司执行电价由国家(省)核定,乐电夹江公司执行电价由乐山市发改委核定,鉴于此情况,我们已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农村电价在我县只有居民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两个类别,没有农提灌用水电价类别。目前,农业用水执行的是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是2021年1月1日起按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乐发改价格〔2020〕571文件公布的电价政策和标准,即不满1千伏0.5063元/千瓦时、1—10千伏0.4973元/千瓦时、35-110千伏及以上0.4883元/千瓦时执行的,每度电价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降低了0.0518—0.0538元/千瓦时。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电价价格政策宣传,积极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将您提出的“对农业提灌用水实行农提灌电价的建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尽最大努力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如有新情况我们将及时向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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