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兵、周显刚代表:
您提出关于《关于简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流程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特殊性
政府采购具有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市场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的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每种采购方式均有各自的适用情形,如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政府采购的流程及采购人主体责任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的基本实施流程依次如下:
(1)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2)采购人在有预算后,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
(3)根据项目情况正确选择采购方式依法组织采购。
(4)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程序签订合同。
(5)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管理,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2、从政府采购的流程中不难看出,采购人是编制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明确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严把采购质量关。四川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也对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及规定,只要采购人做好需求,合理安排实施节点,每个项目都能如期实施,只要采购人依法、依规做好履约验收,供应商就会面临不诚信履约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建议中提出的中标后通过分包、临时组队开展作业,作业质量不理想,季节性、时效性强等问题,这是采购人在采购时所明确的需求问题,如果采购人在采购相应服务项目及货时,明确了相应的需求,则中标人必须按采购文件中所列需求完成相应的服务内容。对时效性的问题,应是采购人按工作安排,有序开展工作,合理安排采购工作,提前谋划,有效及时完成相应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采购。若中标人存在违法分包现象,建议向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对不诚信供应商将依法处罚。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规定
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评审委员组成中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四川省财政厅依法搭建了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制定《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川财采〔2017〕62号),该《办法》中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确定评审品目、专家类别、专家人数、回避情形等,并通过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审专家,因此在抽取中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建议中提出的挂网招标通过交易中心抽取的专家来自各地,不能最大程度结合当地生产情况专业评审。作为专业的农业社会化服力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性,更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更好的报务质量,同时,公开抽取专家评审,也是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明确的专家抽取办法,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购人可以按自己的项目需求确定需要的评审品目、专家类别、人数、专家的地域范围进行抽取,但不得人为指定某个专家进行评审。
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应当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有关要求,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通知》中明确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制度办法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在建议中提出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的初忠(应为“初衷”)就是带动当地的农机化水平发展,农业发展,壮大当地的服力能力及服力水平。挂网后别的地方的组织来中标,来把属于我们当地农业发展的钱挣走了,把当地的组织晾一边了,不利于当地服务组织的发展。”一是与采购中秉承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悖,二是与我县今年提出的打造运营环境第一县的理念不符,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构建有竞争的开放市场,不得提成斥潜在供应商,形成透明成熟的营商环境。农业部门可以加大对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培训,提升专合组织市场竞争力水平,充分参与到公平开放的市场化竞争上来,以质量、服务和价格合法取得成交身份。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根据财政部制定印发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后我们将根据国家、省、市财政部门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感谢各位代表的建言献策,今后我们将面向各类供应商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方面的培训,向大家告知相关法规和流程,为我县专合组织的发展壮大添砖加瓦。
夹江县财政局
2020年6月9日


川公网安备 51112602000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