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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用电按用电价格标准执行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县发改局 规定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按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执行。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