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新场镇新场村3社的新场镇卫生院进行了药品监督抽样,现场抽取:火麻仁(生产单位: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821001,包装规格1k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制剂规格:中药饮片)抽样450g;抽取骨碎补(生产单位: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111891,包装规格1k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制剂规格:中药饮片)抽样450g。以上两种药品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经查,夹江县新场镇卫生院于2017年9月7日分别以32元/kg的价格从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中药饮片:火麻仁(生产单位: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821001,包装规格1k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制剂规格:中药饮片)3kg;以65元/kg的价格购进骨碎补(生产单位: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批号:170111891,包装规格1kg,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制剂规格:中药饮片)2kg,放在其位于夹江县新场镇新场村3社的夹江县新场镇卫生院以火麻仁36.8元/kg、骨碎补74.75元/kg的价格销售,2018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火麻仁和骨碎补进行了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JJ.JD81、JJ.JD82,两种中药饮片各抽样数量:450g)。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依法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18A0605(火麻仁)要求药屑杂质不得超过3%,实际检测结果为30%,认定为劣药;编号2018A0606(骨碎补)要求水份含量不得超过14%,实际检测结果为11.8%,含柚皮苷不得少于0.5%,实际检测结果为0.31%,认定为劣药。
截止2018年10月8日,当事人购进的3kg火麻仁以36.8元/kg的价格销售了2kg,抽样450g,剩余550g,销售收入73.6元;购进的2kg骨碎补以74.75元/kg的价格销售了1kg,抽样450g,剩余550g,销售收入74.75元。上述两个中药饮片共计违法收入148元,货值金额260元。剩余的550g火麻仁和550g骨碎补已于2018年10月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
证据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2份,证明当事人有经营上述火麻仁和骨碎补及被抽样送检的事实;
证据2:当事人身份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主体登记和许可登记情况;
证据3:火麻仁和骨碎补检验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了上述火麻仁和骨碎补检验结论不合格,认定为劣药;
证据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有经营上述火麻仁和骨碎补的事实和未申请复检的事实,及销售上述两种劣药的事实;
证据5: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销售随货清单2份,证明了上述火麻仁和骨碎补的购进情况。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2018年10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食药监乐夹罚告〔2018〕0073号),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等权利,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火麻仁(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821001)550kg;骨碎补(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70111891)550g;
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大写:壹佰肆拾捌元整);
3、罚款人民币520元(大写:伍佰贰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夹江支行缴纳罚款(帐户:夹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帐号:223791010400005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夹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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