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省级匹配食品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854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151-173号的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乌鸡肉(生产日期为2017-09-25),经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为1.666×10⁴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限时报告风险控制情况
10月23日,我局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限时报告后,立即通知执法人员进行风险控制,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151-173号的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批次产品已完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当事人提供了该批产品的商品代销合同、进销货明细、单据凭证。发现该批次产品的供货商为夹江县诚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应属农业部门管辖范围,我局已向农业部门发送线索移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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