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食品监督抽检(省级匹配)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854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经营的乌鸡肉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体育路151-173号的乐山市家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夹江分公司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乌鸡肉(生产日期为2018-09-25),经抽检,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100μg/kg,实测值为1.666×10⁴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736。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9.1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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