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核查处置工作进度,现将2018年度抽样检验(省级匹配、省级转移、省级专项)食品监督抽检2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192、SC18511100683330193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许瑞容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泡红椒(生产日期为2017-12-17),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6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192,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70;2、泡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7-12-17),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1.4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193,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71。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3号。
二、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90、PP18511100683330191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菜市4号郑虹的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泡红椒(生产日期为2018-4-10),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1.4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90,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68。2、泡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4-10),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1.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91,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69。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5号。
三、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85、PP18511100683330186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菜市1号杨培群的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泡红椒(生产日期为2018-4-17),经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mg/kg,实测值为2.6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85,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65。2、泡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4-17),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8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86,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66。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4号。
四、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187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郭志芳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泡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1-15),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96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167。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2号。
五、对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130571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迎春南路824号附1号的夹江县周瓜子副食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调味面制食品(辣条王子)(生产日期为2018-04-23),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38g/kg、0.3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12094。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进货来源的凭证,并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我局未进行立案,责令当事人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422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宋优摊位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干笋(生产日期为2018-04-05),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12.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48。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7号。
七、对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3、SC18511100683330424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菜市1-20号史秀莲的摊位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泡红椒(生产日期为2018-02-23),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9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3,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49;2、泡红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02-23),经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分别为≤1.0mg/kg、≤0.1mg/kg,实测值分别为1.23mg/kg、0.9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4,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50。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6号。
八、对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19、SC18511100683330420、SC18511100683330421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漹城镇人民市场张文利摊位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泡红椒(生产日期为2018-06-12),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6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19,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45;2、泡红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06-18),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3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0,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46;3、泡青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06-12),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0.2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1,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47。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3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夹市监当罚〔2018〕008号。
九、对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9、SC18511100683330430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牌坊村七组的夹江县迎春兰园超市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口水·棒(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4-13),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456g/kg、0.076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29,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55;2、素酱香排骨味(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3-15),经抽检,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分别为0.0811g/kg、0.17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430,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356。
(二)依法处罚情况:该经营户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提供了进货来源的凭证,并对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我局未进行立案,责令当事人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578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分司街181号的夹江县雪雪烧鸭店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卤鸡翅(生产日期为2018-07-24),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62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494。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63号。
(三)不合格原因排查:当事人在制作该批次卤鸡翅时添加了糖精,致使产品不合格。
十一、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584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迎春南路28号的夹江县燕洪小吃店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为2018-07-25),经抽检,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为35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498。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68号。
(三)不合格原因排查:当事人在制作该批次油条时为使油条发泡,添加了泡打粉,致使产品不合格。
十二、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563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城东综合市场蔬菜区35号王利梅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芹菜(生产日期为2018-07-23),经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35mg/kg;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2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481。
(二)依法处罚情况:8月17日,我局收到上述芹菜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并于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执法人员于23日上午、下午两次到王利梅的摊位上检查,该摊位一直为空位,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该市场管理方也表示不认识王利梅,故导致上述芹菜检验报告无法送达至当事人。
十三、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587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131.133号的夹江县乐意水行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18-07-22),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标准指标为≤0mg/kg,实测值为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502。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75号。
十四、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591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金桥路189-191号的夹江县峨眉雪矿泉水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峨眉雪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18-07-25),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标准指标为≤0mg/kg,实测值为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503。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5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77号。
十五、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582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城工农社区7社拥军路11-13号的夹江县高洞口矿泉水水行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为2018-07-23),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标准指标为n=5,c=0,m=0,实测值为1;2;0;0;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493。
(二)依法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4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76号。
十六、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614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8月7日,沙湾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乐山市沙湾区余溪街236号的乐山市沙湾区万盛水行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蜀水源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18-08-01),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标准指标为≤0CFU/250mL,实测值为75CFU/25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511。该样品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四川省思摩天然矿泉饮料有限公司,属我县管辖。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查,该批次样品被抽样单位乐山市沙湾区万盛水行经营者宋勤慧在购进该批次矿泉水后,在到店储运过程中,将产品置于运输车辆内在阳光下暴晒一天后,经粗暴卸货搬运进入自己的仓库,造成水质出现问题。我局未对该生产企业进行立案。
十七、对抽样单编号PP18511100683330880、PP18511100683330881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8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乐山市夹江县人民市场彭桂枝摊位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1、泡红椒(生产日期为2018-09-16),经抽检,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g/kg,实测值为1.69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744;2、小米辣(生产日期为2018-09-16),经抽检,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0.1g/kg,实测值为0.30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745。
(二)依法处罚情况:10月25日,我局收到上述小米辣、泡红椒的检验报告,于10月27日、28日、30日对当事人进行送达,执法人员3次到彭桂枝的摊位上检查,该摊位一直为空位,执法人员经多次拨打电话于彭桂枝取得联系,彭桂枝表示因身体原因,已停止经营活动,人也不在夹江县,故导致上述检测报告无法送达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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