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食品监督抽检(省级转移)抽样单编号SC18511100683330920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夹江县佛欣水行经营部经营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工农路130号的夹江县佛欣水行经营部进行监督抽样。被抽样食品名称: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为2018-10-11),经抽检,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标准指标为≤0CFU/250mL,实测值为101CFU/250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18S0795。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为: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川食药监乐夹罚字[2018]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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