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单位。
现将夹江县悦心小吃店经营的“白馒头”和“豆沙馒头”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1日,我局会同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东市街45号的夹江县悦心小吃店销售的“白馒头”和“豆沙馒头”进行了监督抽样:1、被抽样食品名称:白馒头;抽样数量:0.75kg;抽样基数10kg;2、被抽样食品名称:豆沙馒头;抽样数量:0.75kg;抽样基数:15kg。2018年7月17日,我局收到乐山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的编号为:2018L0289、2018L0290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上述被抽样白馒头、豆沙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显示: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验项目中依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于2018年6月21日制作的白馒头中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30g/Kg,系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标准对当天制作的“豆沙馒头”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1.06g/Kg,系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月10日从乐山一个商贩处购进一小包甜蜜素放在其位于夹江县漹城镇东市街45号的夹江县悦心小吃店内。2018年6月21日,当事人因制作食品来不及购进白糖,故用之前购进的甜蜜素来代替白糖,制作成“白馒头”和“豆沙馒头”,以12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所列举的禁止经营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七款“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又不宜按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进行处罚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处三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并警告;
2、罚款人民币4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在制作“白馒头”和“豆沙馒头”时,使用甜蜜素来代替白糖,致使产品不合格。我局责令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加工制作。2018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夹江县悦心小吃店进行复查时,未在店内发现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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