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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垃圾处理费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已考虑培训学校的营业时间、规模、非营利性等因素采取优惠措施,未按实际营业面积收费。办学结余应该是在缴纳各项应交的费用后结余。对重新划分范围的建议将充分考虑相关情况进行更科学合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