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刚委员:
您提出《关于个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建议》。我局己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个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方面关心和支持。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住建部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鼓励发展商品房租赁市场。该办法详细制定了出租人、承租人分别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内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在实际的房屋租赁过程中,因税收、管理等各种原因房屋租赁当事人不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难以收集。为做好商品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建议县政府成立由公安局牵头,综合执法局、税务局、住建局、街道、社区配合的联合工作组,对全县出租房屋进行清理、登记,纳入税收管理。
领导署名:徐建新
联系电话:1330913192
联系人:杨雪松
夹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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