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时间:2020年3月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当事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经济性质 | 违法行为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内容 |
| 1 | 夹江县丽康医疗器械经营部 | 91511126MA66Y8J87E | 苏兆武 | 个人独资企业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 夹市监罚字[2020]0011号 | 2020-2-25 | 罚款6000元 |
| 2 | 夹江县龙啸书画纸业有限公司 | 91511126MA64HAKX9L | 李文容 | 有限责任公司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使用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夹市监罚字[2020]0012号 | 2020-2-25 | 一、责令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大写:贰万元整) |
| 3 | 夹江县百汇超市 | 92511126MA631WYG0A | 王万波 | 个体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夹市监罚字[2020]0013号 | 2020-2-28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标称:①青羊坊牌花椒面,生产日期:2018/07/19,保质期:12个月,制造商:成都市青羊坊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0克,数量:6袋;②易记牌胡椒粉,生产日期:2018/03/09,保质期:12个月,生产地址: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二组,净含量:25克,数量:3袋; |
| 4 | 四川省乐山天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 91511126742254931N | 王世昌 | 有限责任公司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夹市监罚字[2020]0014号 | 2020-3-4 |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4台起重机;2.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
| 5 | 夹江县叶包子快餐店和谐店 | 92511126MA69HUBE50 | 王金治 | 个体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 夹市监罚字[2020]0015号 | 2020-3-4 | 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
2.罚款人民币14250元。 |
| 6 | 夹江县郎华副食品经营部 | 92511126MA64WL0M38 | 党郎华 | 个体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 夹市监罚字[2020]0016号 | 2020-3-4 |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调理肉粉”固态肉类预调理料(生产厂家:成都市华美滋食品厂;厂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和平村涣散工业园;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8日,保质期为12个月)2瓶。 |
| 7 | 夹江县小乔超市 | 92511126MA68FX947W | 谯俊彬 | 个体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 夹市监罚字[2020]0017号 | 2020-3-4 | 1、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可口可乐中国”芬达水蜜桃汽水(制造商:中粮可口可乐饮料(重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渝大道109号)1瓶 |
| 8 | 夹江县田园糕点房 | 92511126MA64J8K47T | 毛强 | 个体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 夹市监罚字[2020]0018号 | 2020-3-4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 9 | 夹江县丝丝馒头店 | 92511126MA6B0J0N8K | 李高志 | 个体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 夹市监罚字[2020]0019号 | 2020-3-4 |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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