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四川省政府
乐山市政府
进入适老模式
简
用户登录
网站支持IPv6
我要看
夹江新闻
|
政府领导
我要查
办件查询
|
办件公示
我要办
个人服务
|
法人服务
我要问
网上咨询
|
网上投诉
我要评
调查征集
|
办事评价
领导之窗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魅力夹江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解读
>
政府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2-27 10:30
【字体:
大
小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2月1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